​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则

作者:培训中心 时间:2022-02-28 点击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第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六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等级认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等级认定和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的考评。

    第七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者中等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二)考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考评人员应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考评人员的考核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统筹安排,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须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并以聘任合同方式明确考评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验。

    (三)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考评人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对其提出综合认定报告,决定重新聘任与否。

    第四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

    第十一条 组织专家根据职业(工种),依据国家《题库开发指南》、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以及人社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单位的试题库。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的保密工作要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制订的保密制度执行。

    第五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制定认定计划,考务管理组负责制定等级认定工作的计划,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由考务管理组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通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通知应包括认定的职业(工种)名称、等级,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条件等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手续。考务管理组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签发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务管理组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监考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负责指派机构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派外部质量督导人员,并协助完成其等级认定质量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的要求配备。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维护考场秩序,杜绝学生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公正性。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字负责。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由汇总记分员登记填写,考评组长、汇总记分员均应在成绩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负责。

    第十八条 每次等级认定工作完成后,考务管理组负责形成《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名册》,存档备查。

    第六章 证书

    第十九条 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办理程序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汇总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名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证书参考样式、编码规则和机构备案码制作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证书验印:

    (一)在证书内容页机构名称处加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印章;

    (二)每个证书生成对应的独立二维码。

    第二十一条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等级认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一年内有效。

    培训中心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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