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监督,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考生以口头、电话或信件方式对以下情况进行的反映:
1、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评价机构人员滥用职权,存在舞弊行为;
3、评价机构工作不规范,评价人员态度恶劣;
4、评价机构不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超许可范围认定;
5、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
二、评价机构设专人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以及相关证据等。
三、评价机构在接到投诉、举报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并书面通知考生。
四、被投诉、举报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投诉举报的承办。
五、评价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根据事实,客观公正作出决定。
六、被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和隐瞒。
七、投诉、举报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适当延长,并及时通知到考生。
八、投诉、举报办理完毕后,评价机构应及时整理归档。
培训中心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