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作者:培训中心 时间:2022-02-28 点击数:

  •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科目成绩:

    1、携带违禁物品(包括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将违禁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3、在考场(或考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科目成绩按作弊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的;

    3、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4、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等信息的;

    5、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6、同一考场试卷雷同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盘、手提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

    2、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

    3、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

    4、存在其他作弊但对其他应试人员未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毕业前不得参加评价。

    1、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2、考试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进行传播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

    4、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考试的;

    5、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6、故意损毁考试设备(函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故障、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

    7、其他影响而略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评价活动结束后,发现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并经确认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对已颁发证书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对已发放证书、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培训中心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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