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培训中心 时间:2022-02-28 点击数:

  • 一、质量督导员由评价机构在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工作3年以上的考评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中推荐,由评价机构核发质量督导员证或胸卡。

    二、质量督导员由评价机构聘任和管理,并备案。

    三、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机构须派遣三名质量督导人员,组成质量督导组,负责评价全过程的质量督导工作。

    四、评价机构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五、质量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六、质量督导员对考试过程、考试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评价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评价工作的正常运行。

    七、质量督导组在每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束后,应在2日内向评价机构提交纸质质量督导报告并有质量督导组全体成员签名。

    八、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带胸卡,完成督导任务后,胸卡应交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部门。

    九、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质量督导资格。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培训中心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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